创业板财务条件,创业板财务条件要求?

更多IPO专业内容,请关注本头条。若有任何问题,可以随时评论留言咨询IPO相关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引言】国庆节前夕,参与了北上深三交易所注册制下保荐业务的学习、交流,整体觉得监管对于资本市场注册制的改革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但也存在一些细节的变化,因此,在本次学习交流的基础上,结合个人过去一年来保荐业务过程中的一些思考和感悟,从一个执业保代视角,将过去一段时间内监管机构审核关注要点中的变与不变呈现出来,按板块与类型与君分享之,望读之有所裨益,已足矣。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交流人员或作者之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官方之论断,望诸君知悉。

(一)创业板定位问题

这一直是准备申报具体板块时的头等大事,看似简单实则不简单。首先,十二类不支持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行。其次,非负面清单的企业,也不是说一定就行,要充分论证。

简评】对于负面清单行业,过去一年中,其实还是看到不少明显属于负面清单的企业申报了,行业定位上用一些比较花哨的包装硬说自己是其他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个人非常不建议这么做,对企业和保荐机构来说,代价和风险还是太大了。这个在去年的YZGT项目问题反馈及后续撤材料修改申报板块事情上就可见交易所的审核态度,还有今年几个撤材料项目中也有类似情况,虽然没具体明说,但个人觉得行业因素是主要的,后续单独成文探讨。

(二)实控人认定

根据创业板规则,要求最近两年不能变。但过去一年中确实也明确了一些之前未曾完全明确的东西。主要为:

1、新三板期间形成的三类股东。这个问题最初时审核时是非常敏感和强势的,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也逐渐形成了清晰的审核逻辑,目前需要从四方面重点关注是否满足要求:(1)控股权要保持稳定;(2)自身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主要是产品是否接受监管);(3)利益安排要充分披露;(4)锁定减持要求要满足。

2、家族信托。这个很明确的一点是,若控股权层面涉及到此类问题,创业板是肯定要清理的。其他小股份就综合看。不过这点上两个交易所的审核态度上也存在一些容忍度上的差异。

3、关于代持问题。特别注意,要以实际情况为准,特别注意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为由,认定实控人未变动。

4、实控人变化的例外。凡事皆有例外,比如实控人数量很小变化,且该股东的量很小,不参与管理经营,重复论述后也不是不行,目前市场已有项目注册了。

【简评】实控人认定问题算是个传统重点。三类股东和家族信托其实可以算是一种问题,目前监管的思路也逐渐清晰,总结起来就一句话:不影响控股权稳定的前提下,合法合规,充分披露下存在解释空间。但对于我们中介机构来说,若保持这类架构不解除还要谨慎判断,其中就特别需要思考一个伴随而来的问题:如果不清理,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于是否存在代持的问题如何发表明确意见,是否会存在无法核实的情况?而对于上述提到的实控人的例外情况,说实话这个点确实体现了监管机构一个比较开放的思路,非常有意义,这个在以前审核制下是无法想象的。

(三)董事、高管的变化

规则要求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这个判断还是挺主观的,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看:

1、不视为变化的情况:因为退休、内部晋升或股东委派等原因产生。

2、视为变化的情况:有核心人员或比例变化很大。

【简评】这个变化整体不大,申报前核心人员的认定时就要慎重。但要注意这个不含监事。

(四)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

原则:主要指申报前1年新增股东,锁定期36个月;申报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处受让的比照锁定三年。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值引入新股东,申报前加审一期。

例外:申报后新增股东(包括股权转让或增值导致),重新申报,但未导致实控人变化前提下,因继承、离婚,法院判决或省级以上政府主导等,且承诺上市后36个月内不转让(针对后两者情况)可以。

【简评】这个规则自2021年2月信息披露新规发布后,变化不大。但实践中,例外情况出现的频率比较高,无需特别担心,若出现特殊情况,及时和审核员保持沟通解释,一般在下一轮的反馈或更新数据时及时更新披露即可。

(五)股东信息披露

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锁定36个月。穿透核查的例外:少于10万股或0.01%不要求穿透核查(发表意见)。

【简评】这个规则主要出自2021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的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指引,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第一,在核查是否存在证监会离职人员问题上就会存在一个悖论,也就是不穿透核查的情况下,是否存在证监会离职人员是无法查透彻的。因此,现实中也出现过首次申报未发现不适格人员,反馈阶段其他途径发现此类情况,这也确实是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第二,在上述比例和持股之外,深交所并未规定其他额外的市值或金额要求,但科创板是有规定的,这个后续科创板篇中再展开。

(六)离职人员

入股时股东聪证监会系统离职未满十年。入股禁止期:副处级以上三年,其他的入股时间为2年。

【简评】上述规定的出处为2021年5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2号监管指引。这个指引的初衷是好的,但说实话个人觉得是马后炮。这个问题,从个人处理经验和看到的情况建议企业和保荐机构:只能讲政治不能讲法规!这个市场上也是有惨痛教训的,到目前为止,都还有企业过会两年了还没给批文,就因为这个问题(当然公开信息不会明确说)。不过说句公道话,这个有时候确实也挺难,会让发行人进退两难,比如这个股东入股时候确实个人资金正常入股的,就不退股,发行人又能如何?

(七)重大违法行为

时间段很明确,最近三年内。但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非常重要:(1)约束的主体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收入等占比超过5%的各级子公司;(2)内容上,主要是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3)影响时间,最近三年,起算时间从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行政处罚若涉及到罚款,自缴纳之日起算。(4)重大的判断要从数额等方面综合分析。

重大的例外情况:(1)显著轻微,数额较小;(2)相关法规或决定本身认定不严重;(3)有权机关认定不属于。但出现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适用。(4)子公司收入占比较小(比如占比小于5%),可以不认定,但发生严重情况的也不行。

【简评】该问题较为传统,需要根据每个公司实际情况分析。不过近年来对于子公司是否考虑以及哪些情况不能排除的审核标准需要特别重视。

(八)重大权属纠纷

不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重大权属纠纷。

【简评】这个问题也比较传统,整体变化不大,需要根据每个公司具体情况分析。

(九)同业竞争

主要是与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重大的标准主要看竞争方的同类业务收入或毛利是否占发行人主营收入或毛利的30%以上,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就是重大不利影响。

【简评】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重要细节。其一,这个30%的比例分母非常有意思,创业板的分母是所有业务,而科创板的分母是发行人同类业务相对来看,创业板是较为宽容的。其二,对于主体范围,创业板问答中虽然只说了控股股东和实控人,但核查的时候哟还要参考主板的首发问答,近亲属也要核查,这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不能直接忽略。

(十)对赌协议

原则上要清理,但同时满足四种情况的可以不清理,主要为:(1)发行人不能为对赌当事人;(2)约定中不能包含导致控制权变化的条款;(3)不与市值挂钩(4)兜底条款

【简评】这里有两点需要说一下。第一,上半年有一阵子一些路边社自媒体以讹传讹在传审核中不允许存在对赌协议,这次也是对之前市场传言的一种有力澄清。其实,这个问题的审核口径其实一直没变,个人猜测只是个别项目审核过程中由于该问题解释不清楚或信息披露不完全等原因导致被审核员要求清理而导致。第二,红筹企业中,优先股的条件时间点不是申报,而是上市前终止优先权利,需要承诺申报和发行过程中不适用优先权利。

(十一)信息披露豁免

主要注意三点:(1)要有内部管理制度;(2)发行人董事长签字(3)信息尚未公开渠道泄露。

【简评】这块没有特别要说明的,主要程序事项。但现在审核员对于非军工项目的豁免申请不是很建议,特别比如整体毛利率这类整体利润水平还是需要披露,不被接受。

【结语】实际上,审核中关注的要点远不止上述几类,限于篇幅,特此分享如上内容,个别问题后续再专题分享。

2022年国庆节

上海浦东

来源老狼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sumchina520@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moshi6.com/623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