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济南一家超市发出了招聘广告,计划雇佣3名员工在业余时间帮助抓小偷。广告中指出,“现招聘3名业余抓小偷人员,工作内容简单,不需要特殊装扮。在超市里以顾客身份巡视,一旦发现小偷即可通知超市员工,其余处理工作将由超市负责,要求员工不得与他人发生冲突。”此外,温馨提示中还包括:“禁止私自携带包或手推车进入超市,超市有权在必要时对携带物进行搜查。”
7月8日,一位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的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打电话给有关超市,该超市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确实在招聘兼职员工来抓小偷,“由于我们超市有很多小偷,所以我们招了一些人来抓小偷,一旦发现小偷就直接向超市员工报告就可以了。目前我们已经招了四五个人,兼职员额已经满了。”
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就超市招聘兼职抓小偷和“搜查消费者进入超市的包和拉车”的做法分析表示:“就法律角度来看,招聘兼职人员在超市巡逻,发现有人盗窃物品,然后将情况报告给超市管理方,由超市方面负责处理。这并不涉及直接抓捕行为,而且对于违法行为,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所以这种做法无可厚非。”
聂律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也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物品,同时负有保障顾客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义务。因此,超市在必要时搜查顾客携带的包和拉车的行为不仅没有履行义务,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编辑:邹渝
责编:王蓉
审核: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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